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6〕30号)和《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沪民社团〔2016〕1号)的要求,结合市建设交通系统直属单位党委所属行业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审核范围是指行业协会负责人人选。行业协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行业协会负责人人选的审核把关,按照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执行,系统脱钩后的协会负责人人选由市建设交通系统直属单位党委负责。
第四条 交通行业社会组织联合党委负责下属协会的负责人人选初审,并报直属单位党委审核。绿化市容行业社会组织联合党委负责下属协会的负责人人选初审,并报直属单位党委审核。
第五条 负责人人选审核侧重于政治审核,主要包括负责人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诚实守信等情况。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在换届前60日提供负责人人选名单,上级党组织应在行业协会换届前30日完成审核并批复,确保行业协会正常换届。
第七条 负责人人选审核采取上级党组织向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征询意见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审核程序:
(一)行业协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提出负责人人选初步名单,并将初步人选情况与上级党组织进行前期沟通。行业协会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负责人人选产生、基本情况等,上级党组织指导做好相关审核材料准备工作,对审核材料进行初审。
(二)行业协会研究提出负责人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报送材料包括:行业协会换届方案、关于行业协会负责人人选的请示、行业协会负责人人选情况汇总、《行业协会负责人候选人审核表》、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对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意见的函》等。
(三)上级党组织接到行业协会有关材料后,对负责人人选进行审核,形成意见后作出批复。批复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由行业协会报送市社团局备案。
(四)行业协会召开换届大会前15日,将负责人人选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行业协会应当自选举产生新一届负责人之日起30日内到市社团局办理变更登记或到期换证手续,并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九条 学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可参照本办法。
(市建设交通系统直属单位党委)